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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广东明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01:26:05 来源:直播欧宝

  关于实行广东明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536号约束消费令、实行决议书。

  因被实行人广东南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实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本院决议对你(单位)采纳约束消费办法,责令你(单位)有必要恪守如下规则:

  1. 被实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纳约束消费办法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拾人牙慧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悉数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拾人牙慧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

  2. 被实行人为单位的,被采纳约束消费办法后,被实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践操控人不得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产业施行前款规则行为的,能够向实行法院提出请求。实行法院检查事实的,应予允许。

  如有违背上述规则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告发查实,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以拒不实行收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一起,我院再次责令被实行人及时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不然,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纳强制实行办法。

  本令自宣布之日起收效,其效能至被实行人彻底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或请求实行人书面请求革除本令时止;本令宣布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分及银行等有关征信体系发送相关信息;被实行人在本院宣布约束消费令后自动来本院实行并阐明相关状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实行人减轻或革除相关处分。

  本院在实行请求实行人广东明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实行人广东南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确定,被实行人广东南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背产业陈述准则,没有申报产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榜首条的规则,决议如下:

  将被实行人广东南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440101MA5ALU2Y2W)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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