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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办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4-05-17 11:43:44 来源:直播欧宝

  (2007年2月14日我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发布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造质量的监督办理,标准质量监督行为,确保民航专业工程质量,保护大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造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办理。

  (一)飞翔区场道工程(含土方、根底、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体系、机务修理设备、货运体系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第五条我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担任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一致监督办理。

  我国民用航空区域办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区域办理局)担任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办理。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组织)详细施行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作业,并承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理。

  第七条建造单位、勘测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实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办理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承受质量监督组织的监督查看。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缺点、质量事端和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告发。

  (一)贯彻实行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办理的方针、法规、规则;

  (二)担任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行情况的监督查看;

  (三)安排施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参与工程的阶段性查验和竣工查验;

  (五)根据本规则编制质量监督组织的办理制度、作业程序及质量监督作业施行细则;

  第十条质量监督组织应装备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专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其间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质量监督人员须通过法令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实行监督作业。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组织应承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时查核,未经查核合格不得从事质量监督作业。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组织有必要坚持科学公平,秉公执法的准则,并对其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担任。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人员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规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收受贿赂或有不合理买卖。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质量监督组织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告发。

  第十七条民航专业工程建造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建造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民航专业工程实施总承揽的,依照总承揽合同,总承揽单位对所承揽的工程质量担任。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造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

  (九)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陈述,包含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用功用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陈述等。

  (二)监理规划、监理施行细则(要害部位和工序的确认及办法)编制的核定内容及实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查看时,各质量责任主体要予以支撑和合作,并照实答复质量监督人员的作业问询,不得延迟、推诿或回绝、阻止。质量责任主体对所供给的有关资料负有解说、阐明的责任,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担任。

  第二十五条民航专业工程产生质量事端,建造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端产生地民航区域办理局和质量监督组织陈述;产生严峻、特大质量事端,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建造单位应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端产生地民航区域办理局陈述,并在2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和事端产生地民航区域办理局书面陈述,一起抄送质量监督组织。

  第二十七条建造单位向质量监督组织提出质量监督请求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工程项目的初步规划与概算的同意(核准)文件、施工图查看同意文件等;

  (三)建造单位的基本情况。首要包含安排组织设置、项目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与安全办理的详细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组织收到建造单位的质量监督请求后,应在7个作业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建造单位获得质量监督组织的答复定见后,应尽快向质量监督组织提交施工安排规划、监理规划(监理施行细则)等文件。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组织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5个作业日内向建造单位出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清晰监督要点、内容与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造过程中,建造单位应依照《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将工程要点部位和要害工序的阶段性查验定论报质量监督组织存案。

  第三十二条满意竣工查验条件的工程,建造单位至少应提早5个作业日告诉质量监督组织派员参与竣工查验。竣工查验合格后,质量监督组织应及时向建造单位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陈述。

  (三)随机对工程进行监督查看、监督检测。监督过程中,如产生质量问题贰言时,能够要求相关单位托付其他无利害关系的工程质量检测组织进行进一步检测与实验;

  (四)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后台(搅拌站、资料/设备堆积贮存场所、制造加工场所等)以及质量控制室、查验实验室等,并进行监督查看、监督检测;

  (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违背基本建造程序的,期限整改;发现有严峻质量问题时,责令罢工,并对相关设备和资料进行封存(备检)。工程质量问题所触及的质量责任主体应依照质量监督组织的要求做出书面答复,并履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组织的质量监督行为和监督定论有贰言的,可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规则第十四条,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永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违背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躲避质量监督,对质量监督人员的合理监督行为进行延迟、推诿、回绝、阻止或供给虚伪资料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产生严峻、特大工程质量事端隐秘不报、谎称或许延迟陈述期限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建造单位未办理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质量监督组织责令其期限补办手续,并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质量监督组织不依照本规则实行质量监督责任,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给予正告。

  第四十条民航建造工程项目中除本规则所指民航专业工程以外的非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作业依照民航总局和建造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民航建造工程招投标办理和质量监督作业责任分工的告诉》(民航机发[2001]229号)和《关于民航建造工程招投标办理和质量监督作业责任分工的弥补告诉》(总局厅发[2003]41号)的规则实行。

  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建造工程质量监督办理规则〉的告诉》(民航机发[2000]10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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